交通信號燈的分類和功能
交通信號燈是交通信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,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,提高道路使用效率,改善交通狀況的一種重要工具,也是道路交通的基本語言。常見用于十字、丁字等交叉路口,由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機控制,指導車輛和行人安全有序地通行。下面海光照明(www.felvew-prg.com)為大家介紹其分類和功能。
法律規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二十六條:交通信號燈由紅燈、綠燈、黃燈組成。紅燈表示禁止通行,綠燈表示準許通行,黃燈表示警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
第二十九條:交通信號燈分為:機動車信號燈、非機動車信號燈、人行橫道信號燈、車道信號燈、方向指示信號燈、閃光警告信號燈、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。
第二十九條:交通信號燈分為:機動車信號燈、非機動車信號燈、人行橫道信號燈、車道信號燈、方向指示信號燈、閃光警告信號燈、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。
第三十八條: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:
(一)綠燈亮時,準許車輛通行,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、行人通行;(二)黃燈亮時,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;
(三)紅燈亮時,禁止車輛通行。
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,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。
紅燈亮時,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、行人通行的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
第三十九條: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:
(一)綠燈亮時,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;(二)紅燈亮時,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,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,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。
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:
(一)綠色箭頭燈亮時,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;
(二)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,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。
第四十一條: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、向上、向右分別表示左轉、直行、右轉
第四十二條: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,提示車輛、行人通行時注意?望,確認安全后通過。
第四十三條: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,表示禁止車輛、行人通行;紅燈熄滅時,表示允許車輛、行人通行。
綠燈信號
綠燈信號是準許通行信號。法律規定:綠燈亮時,準許車輛、行人通行,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。
紅燈信號
紅燈信號是絕對禁止通行信號。紅燈亮時,禁止車輛通行。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紅燈信號是帶有強制意義的禁行信號,遇此信號時,被禁行車輛須停在停止線以外,被禁行的行人須在人行道邊等候放行。
黃燈信號
黃燈亮時,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,可以繼續通行。黃燈信號的含義介于綠燈信號和紅燈信號之間,既有不準通行的一面,又有準許通行的一面。黃燈亮時,警告駕駛人和行人通行時間已經結束,馬上就要轉換為紅燈,應將車停在停止線后面,行人也不要進入人行橫道。但車輛如因距離過近不便停車而越過停止線時,可以繼續通行。已在人行橫道內的行人要視來車情況,或盡快通過,或原地不動,或退回原處。
閃光警告信號燈
為持續閃爍的黃燈,提示車輛、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,確認安全后通過。這種燈有的懸于路口上空,有的在交通信號燈夜間停止使用后僅用其中的黃燈加上閃光,以提醒車輛、行人注意前方是交叉路口或特殊路段,要謹慎行駛,認真觀望,安全通過。在閃光警告信號燈閃爍的路口,車輛、行人通行時,即要遵守確保安全的原則,同時還應遵守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路口的通行規定。
方向指示信號燈
方向信號燈是指揮機動車行駛方向的專用指示信號燈,通過不同的箭頭指向,表示機動車直行、左轉或者右轉。它由紅色、黃色、綠色箭頭圖案組成。
車道燈信號
車道燈由綠色箭頭燈和紅色叉形燈組成,設在可變車道上,只對本車道起作用。綠色箭頭燈亮時,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;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,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。
人行橫道燈信號
人行橫道燈由紅、綠兩色燈組成。在紅燈鏡面上有一個站立的人形象,在綠燈面上有一個行走的人形象。人行橫道燈設在人流較多的重要交叉路口的人行橫道兩端。燈頭面向車行道,與道路中心垂直。人行橫道燈信號有綠燈亮、紅燈亮兩種信號,其含義與路口信號燈信號的含義相似,即綠燈亮時,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;紅燈亮時,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,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,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。